变电站备用电源自投装置的技术原则
1.1 为了加强变电站备用电源自投装置(以下简称备自投,不包括站用电备自投)的管理,减少事故损失,特提出本技术原则。 1.2 凡是具备备自投安装条件的变电站必须安装备自投装置。目前备自投装置宜在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使用,原则上不考虑二级备自投(包括第二个变电站和第二个电压等级)的方式。 1.3 所选用的备自投装置必须满足《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478-2001)、《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技术导则》(DL/T769-2001),并经国家级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具有成熟运行经验的产品。 1.4 在与厂家签订技术协议时应明确变电站的主要运行方式和备自投方式。 1.5 本技术原则适应于湖南省某电力公司所属变电站,接入湖南省电网的其他变电站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