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电厂设备监造监理大纲
4 监造设备明细、工作任务及基本要求 受业主委托,对表1所列设备进行监造,其工作任务是根据业主与设备制造商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书和业主与监造方签订的监造合同、技术协议书、国家有关监造标准对设备生产厂及其分包商所供设备进行监造,做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包括催交)、付款控制、合同管理及其协调等工作。 工作基本要求为:对表1所列供货商及其分包商所供设备生产过程中各关键阶段的制造质量、生产计划和进度进行检验、审核及确认,随时处理出现的质量和进度偏差,督促上述设备的制造工作满足供货合同的要求。 在监造工作中,发现供货商的设备(产品)不满足设备供货合同及其所规定的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时,监造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要求供货商停止产品转序,处理问题,并做好记录,同时,应以书面方式尽快详细告知委托方。在必要的情况下,应监造单位的要求,委托方应及时协调,协助监造单位按要求完成设备监造工作。 设备质量监造不能代替委托方对供货商的最终验收并且也不能代替供货商的产品检验和生产进度控制,也不能视为供货商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进度责任可以解除。 当在质量监造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已无法满足规定要求或虽然通过供货商的返工或返修也不能达到规定要求,对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拒收或放行,由监造单位向委托方提出书面建议,委托方书面作最终裁决。 当质量和进度发生矛盾时,而监造单位行使质量否决权无效时,委托方此时应作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