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修订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要求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2003年3月印发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46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技术问题,请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图一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图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图三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图四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