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 发布时间:2015-07-28 上传者:misery31

1 总 则
1.1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克服建设工程质量通病,规范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防治要点》。
1.2 本《防治要点》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1.3 本《防治要点》是对本地区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进行专项防治,未列入本防治要点的其它质量通病将另行制定专项防治措施。
1.4 在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防治要点》。
1.5 本《防治要点》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防治要点》的有关规定。
1.6 本《防治要点》中高于国家现行施工规范的项目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并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1.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防治要点》列入日常监督的重点。
1.8 从事建筑幕墙、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防护栏杆的施工单位及其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 建筑安装工程现浇楼盖质量通病
2.1 主次梁交接处主梁应先绑扎基本箍筋后,再按设计图所要求绑扎附加箍筋。框架节点核心区箍筋间距肢数应先定位核心区箍筋肢数,后绑扎梁筋,最后调整箍筋间距。
2.2 梁、异形柱、剪力墙暗柱截面宽度相同时,洞口处梁筋锚入暗柱内,除按《重庆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规程》所标大样进行设计和施工外,梁净跨长度小于2400┨时应有防止梁筋过大变形的措施。
2.3 保护层控制措施中严格制止钢筋支撑件直接放置在模板上。应采用规格统一的瓜米石、花岗岩垫块,优先选用建筑塑料支撑件控制保护层厚度。
2.4 板面钢筋在制作时严格控制钢筋下料长度及负弯矩筋的弯钩长度,绑扎就位应准确,优先选用长板凳铁支撑上层钢筋(采用马凳铁支撑上层钢筋的应按每500┨梅花型布置,阳台、雨蓬等悬挑现浇板的负弯矩钢筋下面,宜设置间距不大于300┨的马凳铁支撑件),选用塑料支撑件支撑下层钢筋,预先设置支撑件铺设输送泵、走道板,保证施工时钢筋不位移、不变形。操作人员不得随意踩踏钢筋,振动棒尽量避免碰撞钢筋。
2.5 现浇板中的线管必须布置在钢筋网片之上(双层双向配筋时,布置在下层钢筋之上),交叉布线处宜采用线盒,线管的直径应小于1/3楼板厚度,沿预埋管线方向应增设φ60*150、宽度不小于450mm的钢筋网带。严禁水管水平埋设在现浇板中。
2.6 严格控制现浇板厚度,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做好现浇板板厚度的控制标识,每1.5~2┫范围内宜设置一处。楼板厚度的检测数量,每检验批按10%的楼板数且不少于3个自然间进行抽查。板厚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由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算,并出具书面意见。
2.7 现浇梁板浇筑后,应在12h内进行覆盖和浇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现浇板养护期间,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2MPa时,不得进行后序施工。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0MPa时,不得直接在现浇板上吊运、堆放重物。吊运、堆放重物时应减轻对现浇板的冲击影响。
2.8 支撑和模板的选用必须经过计算,除满足强度要求外,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支撑立杆下部必须安装垫木(厚度不小于40┨,面积不小于400┩2),上部应有U型调节托,边支撑立杆与墙间距不得大于300mm,中间不宜大于800mm。
2.9 施工缝的位置和处理、后浇带的位置和混凝土浇筑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执行。后浇带应设在对结构受力影响较小的部位,宽度为700~1000mm。梁底模应设置独立支撑,保证梁板拆模后的楼盖受力状态符合设计要求,后浇带的混凝土浇筑宜在主体结构浇筑60d后进行,浇筑时应采用微膨胀混凝土。
2.10 住宅工程的现浇板的板底宜采用免抹灰施工工艺措施。
3 填充墙与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质量通病
3.1 顶层框架填充墙和高层建筑的外墙不宜采用非烧结砌块等材料;当采用上述材料时,墙面应增加满铺直径不小于1.0┨的钢丝网粉刷等必要的措施。
3.3 在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暗埋管线开槽处,应采用增加钢丝网抹灰处理,钢丝网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
3.4 填充墙不应留设脚手眼。
3.5填充墙应沿柱、墙全高设拉结筋,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得折弯压入砖缝。拉结筋伸入墙内的长度,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拉结筋应与墙、柱连接牢固,宜采用预埋和植筋的方式。
3.6构造柱钢筋宜采用预埋,上下钢筋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漏设的钢筋经处理后应进行检测。
3.7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边的砌体应留置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并错开不小于60mm。严禁构造柱与上部梁混凝土一齐浇筑。
3.8 填充墙砌体砂浆的灰缝厚度和宽度应正确。水平灰缝及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小于80%,且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
3.9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一定的空隙,砌筑完应至少隔7天后,方可将其补砌挤紧;补砌时,对双侧竖缝用水泥砂浆嵌填密实。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不宜少于30d再进行抹灰。
3.10 暗埋管线开槽处应先行补槽处理,并进行隐蔽验收。
4 建筑物临空防护栏杆质量通病
4.1 防护栏杆(板)设计的安全高度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相应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高度为面层以上的净空高度,初装饰房必须扣除相应面层的厚度。安全高度起量位置应从可踏面起算。注:当栏杆(板)下部为实心体且高度小于450┨,栏杆内侧实心体水平面宽度大于65┨时,其实心体水平面应视为可踏面。
4.2 采用玻璃做防护的,应执行《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标准、规范和本要点规定,以及《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的要求。采用金属材料做防护的,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等现行规范、规程和本要点的规定。
4.3 居住建筑和有儿童活动的场所,防护栏杆(板)必须采取防儿童攀滑的构造,竖向杆件的净空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4.4 当采用玻璃做防护栏杆(板),必须采用夹层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外装饰为玻璃幕墙时,内侧应按《建筑玻璃技术规程》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内侧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
4.5 防护栏杆(板)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6 防护栏杆(板)的施工前应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先进行“样板”的施工,经有关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的安装,检查时应提供原材料合格证明、复验报告以及相关检测报告。
4.7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栏杆护手与立柱、立柱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不得直接埋管或点焊于膨胀螺栓上。栏杆杆件应光滑,不得有毛刺。
4.8 栏杆(板)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防护与预埋件的连接接点应符合设计要求。焊接连接的金属、塑料栏杆及扶手必须进行满焊。预埋件(或后置预埋件)连接节点、防雷连接节点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4.9 栏杆(板)的涂装应均匀,无明显起皱、流坠,无漏刷,附着良好;金属栏杆的除锈等级和涂层干膜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验收时应检查涂层的附着力和涂层干膜的总厚度,设计无要求时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并有相应的记录资料。
4.10 在防护栏杆(板)安装施工完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11 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房屋时出具栏杆等临空防护的合理使用年限和合理使用说明书,房屋管理者(建设方或物管)在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应根据说明书对栏杆等临空防护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当使用年限超过设计确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时,应该委托检测单位鉴定后,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后方可继续使用。
5 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通病
5.1 幕墙所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幕墙在施工前,应进行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和平面外变形性能的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
5.2 幕墙框架、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节点、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幕墙防雷装置、幕墙防火构造应进行隐蔽验收;面板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并得到参建各方确认。
5.3 幕墙防雷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幕墙框架之间的跨接、框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宜采用相应的软扁线连接。
5.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采用后置埋件(不得采用膨胀螺栓)时,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后置埋件采用化学螺栓时,不应在定位后的连接件上进行焊接作业。
5.5 幕墙的连接与锚固必须可靠,承载力必须经计算或实物实验确定。连接螺栓每处不得少于2个。砖墙和轻质墙体不应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
5.6 立柱与主体结构连接应采用不锈钢螺栓与连接件连接,螺栓直径应经计算,并不得小于10mm,且不得少于2个。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5.7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打注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并应在温度15~30℃、相对湿度50%以上、洁净的室内进行;不得在现场墙上打注(除全玻幕墙外)。玻璃幕墙构件在打注结构胶后,应在温度20℃左右、湿度50%以上的干净室内养护,待完全固化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5.8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和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构件防腐应符合钢结构的防腐要求,因焊接破坏的防腐层应重新进行处理。设计要求不得低于规范规定,设计无要求时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涂层干膜总厚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5.9 玻璃幕墙(全玻幕墙除吊挂点外)的玻璃安装时,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每块玻璃下部应至少设置两块弹性定位垫块,其宽度与槽口宽度相同,长度不应少于100mm。玻璃面板不得与结构面、装饰面的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交接处之间的空隙应符合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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