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于:2019-04-17 16:10:01 来自: 给排水 / 市政给排水 / 住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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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5年4月2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中天大厦七层706号房出售给原告,该房面积为37.97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976.03元,房屋总价为113000元,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原告首付46000元,余款67000元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首期付款,也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2006年6月,由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经查询才发现中天大厦七层706号房在出售给原告之前早已出售给了他人,属一房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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