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超限高 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纪要。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对其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承担勘察设计责任。 (六)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以严肃认真,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 把审查质量关,不得出现错审、漏审等问题。 (七)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存在使用已废止的标准图、设计规范和标准; 不得采用已淘汰的产品和已公布废除的材料;不得对设备、材料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八)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国外技术和国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且不符合国家现 行强制性标准的,应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对未经审定和已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 审查,应由建设单位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九)对设计中采用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分别按下列 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