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本合同文件(正本)为准,希望双方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铝合金百叶等外墙装饰工程。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建筑设计单位: 土 建 总 包: 监 理 单 位: 2. 承包工程内容 2.1五金城一期项目共计六十四幢建筑房屋的外墙装饰工程包括了玻璃幕墙、铝合金百叶、断桥铝合金门窗、屋顶玻璃装饰构架、钢架玻璃雨蓬及零星金属构架等等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制作加工、安装施工。 3.承包方式 3.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包安全施工的承包方式。 3.2甲方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实施管理。 3.3乙方必须服从总包、监理、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3.4乙方不得将工程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转包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甲方不支付转让、转包项目的工程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4.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4.1 甲方权利及义务: 4.1.1甲方委派 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需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给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书面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仍决定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