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规范堤防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简称“合同文件”)、堤防工程设计文件、SL 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1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和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文)编制本实施细则。 二、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工作。 三、组织 堤防工程验收是指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对于其它阶段的验收工作,项目监理机构作为参加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履行监理合同中赋予的职责。 四、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和进行堤防工程验收工作,其职责如下: (1)协助项目法人制定验收计划、安排验收工作。 (2)组织编写、审定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规划及监理制度的建立、组织机构的设置、检测采用的方法和主要设备等。 3)监理过程的“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情况。 4)对工程质量的评定结果及分析评价意见。 5)对工程量计量及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6)经验与建议。 7)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工作人员情况。 8)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 (3)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意见。 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