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准则
1.1 为适应电网的发展和大电网间的互联;提高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准则。
1.2 凡500kV输变电设备,都应照本准则实行统一编号。
1.3 凡与500kV变压器中压、低压侧相联的设备,可参照本准则套编或按原系统编号原则编号。
1.4 新投产220kV设备,尽可能按照本准则套编。
1.5 330kV输变电设备的编号,按西北电管局总调度所制定的原则进行统编。
1.6 凡遇新投产而本准则又未明确的500kV设备的编号,都应报部电力调度通讯局审定。
1.7 本准则由所属电管局总调所(调度局)、独立省网由省电力局中调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