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于:2015-05-14 11:05:38 来自: 电气 / 电力电气 / 发输变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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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适应电网的发展和大电网间的互联;提高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准则。 1.2 凡500kV输变电设备,都应照本准则实行统一编号。 1.3 凡与500kV变压器中压、低压侧相联的设备,可参照本准则套编或按原系统编号原则编号。 1.4 新投产220kV设备,尽可能按照本准则套编。 1.5 330kV输变电设备的编号,按西北电管局总调度所制定的原则进行统编。 1.6 凡遇新投产而本准则又未明确的500kV设备的编号,都应报部电力调度通讯局审定。 1.7 本准则由所属电管局总调所(调度局)、独立省网由省电力局中调所负责组织实施。

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准则-图一

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准则-图一

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准则-图二

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准则-图二

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准则-图三

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准则-图三

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准则-图四

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准则-图四

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准则-图五

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准则-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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