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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文件 鲁建设函〔2009〕7号 “关于青岛市建委《关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文件摘录: 二、将位于0.05g区内的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提高到0.10g以上,即意味着由6度提高到7度及以上。《办法》属地方法令,只要财力允许,可以比国家规范要求严。近期可以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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