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在对民有建筑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所做的贡献及所获得的经验充分阐述的基础上,探讨了发展民有建筑经济的主要障碍、政策措施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 民有建筑经济;民有建筑企业;建筑业
这里所指的民有经济,是相对于国有经济而言,与非国有经济具有同一内涵。也就是说,民有经济涵盖公有性质的民营经济和私有性质以及公私混合所有性质的民营经济。而在民有经济中,公有性质的民营经济应占主体地位,私有性质的民营经济,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民有建筑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贡献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民有建筑企业的迅猛发展,总体实力明显增强,已成为建筑业的主体力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和经济政策的调整,特别是1984年国家实行“允许集体和个人兴办建筑业”和“民工可以进城”之后,建筑业跨入了一个崭新阶段,城乡民有建筑企业如雨后春笋蓬勃兴起,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迅猛发展,成为建筑业的主体力量。
现在,民有建筑企业不仅在数量上超过了国有企业,而且在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工程质量、经济效益诸方面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企业实现利润、上交税费及企业自身积累都赶上或超过了国有企业。令人瞩目的经济特区深圳市,全部新建房屋的70%、高层建筑的60%是城乡民有建筑企业完成的,而在国有企业完成的工程中,也离不开民有建筑企业的合作。
二、民有建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基本经验
(一)大力发展民有建筑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民有建筑经济所以能够蓬勃兴起,经久不衰,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是因为它符合我国生产力水平低而又极不平衡这一基本国情,顺民意,合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特别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这就为公有制的改革以及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开拓了广阔的空间。
1、民有建筑经济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发展的方向。建筑业是竞争性行业,也是国家首先进行全行业改革的行业,进入市场,增加竞争力是必由之路。由于建筑业属于一般竞争性产业,国有经济要逐步从这一产业退出,为民有建筑经济的发展留下更大的空间;由于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为民有建筑经济的市场进入创造了有利条件;再加上民有建筑经济较国有经济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因此,发展民有建筑经济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建筑业生产力的二元性决定了所有制的二元性,即必须在发展国有建筑经济的同时,大力发展民有建筑经济。
一方面,建筑业从整体上说,仍然属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产业,仍然没有摆脱“四低一易”的特点,即资本有机构成低、生产工业化程度低、服务社会化水平低、建筑市场准入的门槛低。因而使得民有建筑业企业容易进入建筑市场,容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
另一方面,民有建筑企业又以其自身性质、地位和特点,当国家逐步调整计划与市场关系,出现开放的建筑市场以后,他们“驾轻就熟”,率先挺进,较早进入市场,从而锻炼了在商海中游泳的本领。民有建筑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就是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并日益显示出其生机活力。
2、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已具有较为深厚的现实基础。就量的概念而言,在建筑经济总量中,非国有经济已经占有较大份额。据统计,在1997年建筑业总产值中,非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已达到63?7%。民有建筑经济的现实基础更主要还表现在质的方面:
(1)近几年新成立的一批建筑业企业,尤其建筑装饰装修、地基处理、综合布线、建筑防水、消防工程施工等专业企业,成为大力发展民有建筑经济的最具活力的重要力量。
(2)在国有建筑经济中孕育着民有建筑经济的成份。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使“原国有企业”已经改性,从而增加了民有建筑经济的成份。有的已经上市,其产权已属股民所有;有的已由职工一次性买断,变成民有民营企业;有的由职工参股;有的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特别是有的经营者买断了中小国有尤其是集体建筑企业,变成了私营企业。此外,在国有建筑企业中,还存在着如下三种情形:
一是一些企业经理以改制为名,将有效的国有资产“重组”,成立新的公司,由自己或亲属控股,并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他们将以国有企业名义承包的工程,尤其是资金到位、利润丰厚的“肥活”,交由“自己”的公司施工。这样实际上是将企业的有效资产和利润实现了由“公”到“私”的“双转移”。
二是一些国有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名,打着国有企业的招牌,只负盈,不负亏。项目盈了,狠捞;项目亏了,也捞。导致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寺庙穷、和尚愁、方丈富的现象。
三是一些企业之外的人,以国有企业某某工程处或项目部的名义,以交上一点象征性的“管理费”为条件,挂靠国有大中型企业,冒国有之名,行个人之实。这些现象的存在,事实上使许多国有建筑企业包括一些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已经成为一捅即破的“空壳”。国有建筑企业中存在的为数不少的这些人,实际上成了国有建筑企业为自己培养的“掘墓人”。就是这些人,就是利用这些手段,在几年中就迅速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
(3)大量存在的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建筑企业已经成为民有建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必须继续坚持巩固和发展民有建筑经济
1、积极落实“政治上一视同仁,经济上平等对待”的政策。巩固和发展民有建筑经济要依据民有建筑经济的性质和特点,紧紧抓住变官办、官管、官有为民办、民管、民有这个中心,解决归还三权(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管理民主权)、恢复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问题,发挥民有建筑经济适应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优势,把党和国家的政策落到实处。
2、必须坚持民有建筑企业的不断深化改革。民有建筑经济是以民有建筑企业的形式实现的。抓住民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也就抓住了民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改革始终是民有建筑企业前进的原动力。长期以来,人们有一种误解:非国有企业的发展,只能靠党和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实践表明,非国有企业的发展,既要靠政策,更要靠改革,归根到底要靠改革。民有建筑企业就是由政策拉动发展为体制推动,靠改革才发挥了民有资产为民所有这一生产关系所包涵的潜在优势。民有建筑企业的改革要以转换经营机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并且要不断进行深化。只有通过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调动广大职工自我投资、自我发展、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积极性。
3、必须坚持民有建筑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探索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既是十五大提出的新命题,也是对过去所有制问题的科学总结。20年来,对民有建筑经济的实现形式,不仅有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也有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既有集体建筑企业,也有由此派生出来的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经营方式上,出现了多种内容、不同深度和范围、个人和经营班子的承包制、租赁制等。
不拘一格,以“三个有利于”为原则,只要职工群众需要,什么办法都可以试验。广泛的试验,取得了广泛的成功。股份合作制即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一些做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所有制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得到普遍认同,显示出民有建筑经济的无限生机、活力和希望。民有建筑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都极大地调动了集体建筑职工的积极性,推动了我国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
4、必须坚持不断提高民有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以劳动密集为特点的广大民有建筑企业,要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就必须不断全面地提高整体素质。首先是加大推进科技进步力度,制定科技进步规划,明确科技发展目标,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开展群众性的技术攻关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其次是实施全方位的人才培训计划,开发智力资源。民有建筑企业中相当多的单位已由人海战术转化为人才战术,启用和招徕能人创新,培养和造就经理人才。民有建筑企业的经营者,已有相当多的人经过培养和锻炼,具有了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才能,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决策水平。
三、大力发展民有建筑经济的主要障碍、政策措施及发展趋势
(一)大力发展民有建筑经济的主要障碍
1、从外部来看,主要存在着观念和市场环境两大障碍。观念障碍概括起来有“三论”,它是制约中国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具体表现为: (1)“对立论”,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而把民有建筑经济看作“异己”加以排斥。(2)“担心论”,担心民有经济发展过快,会影响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担心工程质量干不好、债务债权还不了等等。(3)“唯心论”,看不到民有建筑经济发展已经具有雄厚的现实基础,或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更看不到民有建筑经济所具有的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市场障碍概括起来是“三个缺乏”。(1)缺乏有效保护民有建筑经济合法财产的法制环境。尤其一些管理部门对民有建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乱报销的“五乱”现象比国有企业更严重。(2)缺乏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在市场准入、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方面,民有建筑企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所有制歧视。(3)缺乏提供服务的社会环境。目前,民有建筑企业在银行贷款、员工培训、职工职称评定、申报户口等方面受到不应有的、很“严格的”限制。思想认识和市场环境存在的种种障碍,严重阻碍了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
2、从民有建筑经济自身来看,制约发展的障碍主要表现为“三大缺陷”:
(1)家庭化的管理模式和独裁型的决策方式,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在企业发展初期,权力高度集中的家庭化管理模式和个人专断的决策方式,能够高效地利用有限资本,调动家庭成员的积极性,加速资本原始积累。但是,当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任人唯亲的用人制度,使得民有建筑企业在家庭关系之外难以培植新的动力主体;个人专断的决策方式,由于受经营者自身知识、信息等方面的局限,而难以作出更正确的决策。因而,制约了企业的规模发展。
(2)较小的经营规模和单一的组织形式,难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的竞争环境。一是民有建筑企业的发展滞后,规模很小。二是民有建筑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融资能力和扩张能力方面受到限制,制约了企业规模难以迅速扩大。因而,使得民有建筑企业在抵御经营风险、参与市场竞争方面缺乏实力。
(3)经营策略上的短期行为及较低的技术和信用,是造成民有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难的重要原因。我国民有建筑企业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比较严重。有的民有建筑企业不是依靠加强科学管理,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经营成本来获得经济利益,而是通过偷工减料、偷税漏税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直接影响了民有建筑企业的信用和形象。宏观经济学
(二)大力发展民有建筑经济的对策与措施
1、抓认识。就是要用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全新观点,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把发展民有建筑经济提高到国有建筑企业改革能否深化,建筑业能否真正成为支柱产业的高度上来;要把发展民有建筑经济提高到能否抓住历史机遇,使建筑业得到大力发展的高度上来;要打破束缚民有经济发展的框框,只要不违背法律政策,就不要做任何限制。
2、抓改革。就是要深化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企业转型的步伐。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是改革产权制度,实现制度创新。国有小企业可以采取出售、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从而为民有建筑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3、抓政策。就是要全面落实发展民有建筑经济的政策。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大力发展民有建筑经济的规划,为长期以来名不正、言不顺的“戴红帽”民有建筑企业“摘帽”正名,还其本来面目,确立其法律地位,从而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民有建筑生产力。二是制定一切有利于民有建筑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要为民有建筑企业在工商注册、资质审批、招标投标、跨地区跨部门施工、工程质量评优、企业贷款、企业改制,尤其是民有营企业兼并、参股、收购国有中小建筑企业等方面,创造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破除所有制歧视,强化服务意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为民有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抓规范。就是要以克服民有建筑经济自身存在的缺陷为重点,抓规范。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要求我们,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和导向作用,引导民有企业明确市场定位,确定经营策略,壮大经济规模,适应市场竞争。二要加强工商、税务、审计和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工程监理覆盖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充分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综合手段,消除民有建筑企业自身存在的偷工减料、偷税漏税、掠夺经营、忽视质量等行为短期化问题,促进其向合法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要改变民有企业传统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
(1)在产权制度上,要从独资企业单一主体的产权结构向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责任等多元化产权制度过渡; (2)在企业管理上,要从传统的家庭化管理模式和独裁型决策机制向科学化现代化管理过渡; (3)在企业规模上,要从以中小企业为主逐步向公司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4)在经济增长方式上,要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逐步向技术管理密集型、集约型过渡; (5)在企业扩张上,要从仅仅依靠“一家一户”的资本积累转移到依靠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实行多元化融资上来;鼓励民有建筑经济参与国有建筑企业的产权流动、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推动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同时,壮大和发展私营建筑经济。
只要政策允许,并正确引导,这些“戴帽”的、“挂靠”的民有经济成份必将像火山爆发一样,迸发出巨大的能量,使民有建筑经济得到大力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建筑业的迅速发展。
(三)我国民有建筑经济的发展趋势
我国民有建筑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整个民有经济的发展状况;二是我国整个建筑业的发展状况。只有整个民有经济和建筑业都发展了,才能为民有建筑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l、民有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长期存在。对其存在期限,十二大后认为“从大局看,不用担心”,十三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始终,十四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命运,十五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同兴亡。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民有经济存在的长期性。
2、建筑业作为国有经济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将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而进入长期、稳定发展的时期。纵观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建筑业的发展同工业化进程密切相关。工业化前,由于以农业为主体,因而不具备大力发展建筑业的要求和条件;工业化初期,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快速发展,建筑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工业化阶段,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在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本阶段建筑业总量进一步加大;后工业化时期,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比重下降,随之,建筑业作为国有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历史使命也将完成。我国正处在由农业国逐步转变为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在这个较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建筑市场潜力巨大,建筑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3、民有建筑经济作为我国整个民有经济和整个建筑业中的一个很活跃的部分,也将长期存在并得到大力发展。如果把改革开放初期到1997年的20年间民有建筑经济从无到有、基本完成原始积累作为“孕育”阶段的话,那么,以党的十五大为标志到下个世纪的前20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随着民有经济、私人投资的发展和增大,民有建筑经济将进入一个大发展时期。
我国民有建筑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20年的孕育阶段,已进入大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一是随着我国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逐年增加,为建筑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样有利于民有建筑经济的发展。二是私人投资的日益加大,将有利于民有建筑经济扩大市场占有率。因此,这一时期,民有建筑经济的发展速度将明显加快,经济规模将迅速扩大。这一阶段大致用20年的时间,即到2020年,我国民有建筑经济规模总量将与国有建筑经济规模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