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水等级
设计人员在进行防水设计时,要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等来确定防水等级,然后根据防水等级、防水层耐用年限来选用防水材料和进行构造设计。工程防水等级
1 级 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2 级 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工业与民用建筑: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1m2,任意100 m2防水面积不超过一处
其他地下工程:湿渍总面积不大于防水面积的6%,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2 m2,任意100 m2防水面积不超过4处
3 级 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3 m2,单个漏水点的漏水量不大于2.5L/d,任意100 m2防水面积不超过7处
4 级 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2L/ m2.d,任意100 m2防水面积的平均漏水量不大于4L/ m2.d
说明:当前,提出一个符合我国地下工程实际情况的防水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本条文是根据国内工程调查资料,参考国外有关规定数值,结合地下工程不同要求和我国地下工程实际,按不同渗漏水量的指标将地下工程防水划分为四个等级。
建筑结构抗震等级一般规定:
(1)多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措施是根据抗震等级确定的,抗震等级的确定与建筑物的类别相关,不同的建筑物类别在考虑抗震等级时取用的抗震烈度与建筑场地类别有关,也就是考虑抗震等级时取用烈度与抗震计算时的设防烈度不一定相同。
(2)建筑结构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见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也可见《建筑抗震设计手册》(1994年版)高层建筑没有丁类抗震设防。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台下列要求:
1)甲类、乙类建筑:当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丙类建筑: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按建筑类别及场地调整后用于确定抗震等级烈度,按调整后的抗震等级烈度。
3)抗震设计时,多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11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本节第9条规定的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注:本规程“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4)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12确定。
5)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 15G和O.30G的地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6)抗震设计的多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按上部结构采用,地下一层以下结构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地下室柱截而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除应符合计算要求外,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向钢筋面积的1.1倍;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楼范围且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其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9度抗震设计时.地下室结构的抗震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抗震设计时、与主楼连为整体的裙楼的抗震等级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部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8)房屋高度大、柱距较大而柱中轴力较大时,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或采用高强度混凝土柱。
9)高层建筑结构中,抗震等级为特一级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除应符合一级抗震等级的基本要求外,尚应符台下列规定:
⑴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或钢管混凝土柱;
②柱端弯矩增大系数`Η_C`、柱端剪力增大系数`Η_VC`.应增大20%;
③钢筋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区最小配箍特征值`Λ_V`,应按表5-13的数值增大O.02采用;全部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百分率,中、边柱取1.4%,角柱取1.6%。
⑵框架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梁端剪力增大系数≈“应增大20%;
②梁端加密区箍筋构造最小配箍率应增大10%。
⑶框支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宜采用型钢混凝士柱或钢管混凝土柱;
②底层柱下端及与转换层相连的柱上端的弯矩增大系数取L.8,其余层柱端弯矩增大系数`Η_R`应增大20%;柱端剪力增大系数`Η_VR`应增大2U%;地震作用产生的柱剪力增大系数取1.8,但计算柱轴压比时可不计该项增大;
③钢筋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区最小配箍特征值`Λ_R`应按表5-13的数值增大0.03采用,且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6%;全部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百分率取1.6%。
⑷筒体、剪力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的弯矩设计值应按墙底截面组合弯矩计算值的1.L倍采用,其他部位可按墙肢组合弯矩计算值的L.3倍采用;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设计值,应按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的1.9倍采用,其他部位的剪力设计值,应按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的L.2倍采用;
②一般部位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应取为0.35%,底部加强部位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取为0.4%;
③约束边缘构件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率应取为1.4%.配箍特征值宜增大20%;构造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1.2%;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边缘构件宜配置型钢,型钢宜向上、下
各延伸一层。
⑸剪力墙和简体的连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当跨高比不大于2时,应配置交叉暗撑;
②当跨高比不大于1时,宜配置交叉暗撑;
③交叉暗撑的计算和构造宜符合本书第10章10.7条的规
设计规范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房屋高度、设防烈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要求。
注:①设防烈度为6度的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本章有关的抗震构造要求;
②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当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应按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采用;
③有框支层的剪力墙结构,除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区外,均可按一般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取用;
④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
⑤设防烈度为8度的丙类建造且房屋高度不超过12m的规则的一般民用框架结构(体育馆和影剧院除外)和类似的工业框架结构,抗震等级可采用三级;
⑥对设防烈度为6度、7度的地区,当采用有框支层的剪力墙结构时,其房屋高度分别不宜超过120m、100m。
⑦本表所列结构,除铰接排架外,均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剪力墙即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现浇剪力墙。
梁端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4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抗震等级 |
加密区长度(采用较大值) (mm) |
箍筋最大间距(采用最小值) (mm) |
箍筋最小直径 |
一 |
2hb,500 |
hb/4,6d,100 |
10 |
二 |
1.5hb,500 |
hb/4,8d,100 |
8 |
三 |
1.5hb,500 |
hb/4,8d,150 |
8 |
四 |
1.5hb,500 |
hb/4,8d,150 |
?6 |
注:d为纵向钢筋直径;hb为梁高。
柱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9采用;
抗震等级 |
箍筋最大间距(采用最小值) (mm) |
箍筋最小直径 |
一 |
6d,100 |
?10 |
二 |
8d,100 |
?8 |
三 |
8d,150 |
?8 |
四 |
8d,150 |
6 |
二、三级框架柱中,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可采用?6;二级框架的框架直径不小于?10时,最大间距可采用150mm;
三、框支柱的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框架柱的轴压比N/(fcA),不宜大于表8.4.8规定的限值。
抗震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框架柱 |
0.7 |
0.8 |
0.9 |
框支层柱 |
0.6 |
0.7 |
0.8 |
注:①对Hn/h(或Hn/d)<4或变形要求高或Ⅳ类场地土上较高的高层建筑的框架柱,其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加严,此处,h、d分别为柱截面的高度、直径;
②框架剪力墙结构,当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本规范第8.1.2条注②的规定值较多时,其框架柱的轴压比限值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0.9;
③对符合表8.1.2注①中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的结构,取非抗震设计的轴向压力设计值计算,其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应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中表4.1.3采用。
钢筋混凝土房屋宜选用合理的建筑结构方案不设防震缝,当必须设置防震缝时,其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框架房屋和框架-抗震墙房屋,当高度不超过15m时,可采用70mm;当高度超过15m时,6度、7度、8度和9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宽20mm;
二、抗震墙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可采用第一款数值的70%。厂房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多跨厂房宜采用等高厂房;
二、厂房的贴建房屋,不宜在厂房角部布置;
三、厂房体型复杂或有贴建房屋时,宜设防震缝,其宽度,在厂房纵横跨交接处可采用100~150mm,其他情况可采用50~90mm。
抗震演算
(一)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砌体房屋,多层内框架砖房,底层框架砖房,水塔;
2、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一般单层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和多层民用框架房屋及与其基础荷载相对的多层框架厂房;
3、7度和8度时,高度不超过100m的烟囱。
4、本规范规定可不进行上部结构抗震验算的建筑。
注:软弱粘性土层指7度、8度和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标准值分别小于80、100和120kPa的土层。(二)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地基土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fSE=ξSfS(3.2.2)
式中fSE-----调整后的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设计值;
ξS-----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表3.2.2采用;
fS-----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采用。
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表3.2.2 岩土名称和性状 |
ξs |
岩土,密实的碎石土,密实的砾、粗、中砂,fk≥300粘性土和粉土 |
1.5 |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中密和稍密的砾、粗、中砂,密实和中密的细、粉砂,150≤fk<300粘性土和粉土 |
1.3 |
稍密的细、粉砂,150≤fk<300粘性土和粉土,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和粉土 |
1.1 |
淤泥,淤泥质土,松散的砂,填土 |
1.0 |
(三)验算天然地基地震作用下的竖向承载力时,基础底面平均压力和边缘最大压力应符合下列各式要求,且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25%,烟囱基础零应力区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的要求。
p≤fSE(3.2.3-1)
pmax≤1.2fSE(3.2.3-2)
式中p-----基础底面地震组合的平均压力设计值;
pmax---基础边缘地震组合的最大压力设计值;
(四)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承台桩基,当地面下无液化土层,且桩承台周围无淤泥、淤泥质土和地基土静承载力标准值不大于100kPa的填土时,下列建筑可不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1、本节第3.2.1条第一、三、四款规定的建筑;
2、7度和8度时,一般单层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和多层民用框架房屋及与其基础荷载相当地多层框架厂房。
相关知识
地震烈度:是国家主管部门根据地理、地质和历史资料,经科学勘查和验证,对我国主要城市和地区进行的抗震设防与地震分组的经验数值,是地域概念。抗震设防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建筑,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房屋抗震设防烈度一般为8度。
震级是表示地震强度所划分的等级,中国把地震划分为六级:小地震3级,有感地震3-4.5级,中强地震4.5-6级,强烈地震6-7级,大地震7-8级,大于8级的为巨大地震。
震级与烈度的区别与关联
地震震级与地震烈度是不同的概念。
地震烈度是指某一地区地面和各类建筑物遭受一次地震影响破坏的强烈程度,是衡量某次地震对一定地点影响程度的一种度量。同一地震发生后,不同地区受地震影响的破坏程度不同,烈度也不同,受地震影响破坏越大的地区,烈度越高。判断烈度的大小,是根据人的感觉、家具及物品振动的情况、房屋及建筑物受破坏的程度以及地面出现的破坏现象等。影响烈度的大小有下列因素:地震等级、震源深度、震中距离、土壤和地质条件、建筑物的性能、震源机制、地貌和地下水等。例如,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震级越高,烈度也越大。地震烈度(例如麦加利地震烈度)是表示地震破坏程度的标度,与地震区域的各种条件有关,并非地震之绝对强度
建筑防火等级
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第5.1.1A条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5.1.2条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注: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5.1.3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5.1.3A条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第5.2.1条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注:①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③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④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⑤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5.2.2条 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执行。
第5.2.3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3.1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第5.3.1条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表5.3.1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第5.3.2条 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第5.3.3条 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
第5.3.4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第5.3.5条 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注:设计时,规范较小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范较大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第5.3.6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第5.3.6A条 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5.3.7条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①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②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第5.3.8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表5.3.8 安全疏散距离
注: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第5.3.9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0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但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90厘米时,可增至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减半。
第5.3.10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表5.3.10 疏散宽度指标
注: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第5.3.11条 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1的规定计算。
表5.3.11 疏散宽度指标
注:表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指标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
第5.3.12条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不应小于表5.3.12的规定。
楼梯门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表5.3.12
表5.3.12 楼梯门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注:①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②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③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④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
第5.3.13条 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m。
第5.3.14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0m,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环境类别
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
一类: 室内正常环境
二类a: 室内潮湿环境:非严寒和非寒冷地区的露天环境,与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环境
二类b: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露天环境,与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环境
三类: 使用除冰盐的环境;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水位变动的环境;滨海室外环境
四类: 海水环境
五类: 受人为或自然的侵蚀性物质影响的环境
注: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JGJ2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