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和生态保护的问题必须从三个层面来认识和加强:
一是体制,包括权属、体制、政策、法规等上层建筑层面;
二是具体规划方法论和规划体系及法规的制定等技术层面;
三是关于保护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区理念等基础研究层面。三者互为依托,缺一不可。
关于第一个层面,中国的自然保护地(不仅仅指法定的保护区)普遍存在“共地悲剧”的问题。一些保护区虽然被划为国家级保护区,但在管理上实际由地方负责,国家又没有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给予支持,又疏于管理, 国家级保护地(各类保护区)的名号变成旅游、建设开发的卖点。这种保护实际上名存实亡,这就是中国自然保护区普遍存在的管理体制问题。中国的所有土地是国家所有的,从权属性质上保护区和开发区是相同的,只要通过规划的手段和程序,保护地就可以一夜之间变成开发区或建设用地。从生态和生物保护意义上讲,湿地、河滩地和一些国有林场比农田重要的多,但是,在现行的土地政策和管理权属下,恰恰是这些生态敏感区最容易变成为开发建设的用地。它们是国有土地,既不用交土地征用费,也不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限制,也没有拆迁安置问题。所以,在城市中或郊区,保护地的寻租空间甚至比农用地和其他集体土地大得多,变性也方便得多。
关于第二个层面,早在2001年,针对中国快速的城市化导致的环境和生态破坏,我们就提出城市“反规划”的理念和方法,即是城市规划和设计应该首先从规划和设计非建设用地入手,而非传统的建设用地规划。“反规划”就是规划和设计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就是通过法规划定城市绿线,这条线划定后不能动。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城市开发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本身是中国规划法规、规划体系的问题。中国的城市规划现在基本还是沿用了50年代苏联的计划经济影响下的规划方法论:多少人口给多少用地,然后划出一个建设范围。然后,随着人口的增长,不断修编,城市被动地蔓延,5年、10年、20年,不断向外扩展蔓延。如果保护区刚好在这个城市建设范围之内或近郊,尽管它是绿地系统的一个部分,但由于整个绿地系统处在一个可变动的、发展的城市用地规划范围里,自身就永远逃脱不了被蚕食的命运。保护区也就缺乏永久性的法律保护。
我们过去一直沿用的城市规划法规明确规定总体规划指导一切其他专项规划,而城市规划又是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延伸,这种规划体系存在很多弊端。也就是说你那个自然保护区是可变动的,不断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的变化而变化。甚至连保护区(包括各类保护地)的规划基本上是沿用国民经济和划和发展规划方法来进行的,把它变成发展规划来套用的,好像这个规划是可以调整的、可以不断随着发展的需要来调整的。保护区应该是永久的,这条线划定了就永远不可再动了,否则随着城市的发展保护区慢慢就缩小了。
关于第三个层面,国际上,自然保护已进入到一个生态网络的时代,如果保护区是一个孤立的栖息地斑块,那么保护区再大也不能保护一个物种的安全。只停留在栖息地保护,还是不可避免孤岛化。如果不能把几个大熊猫栖息地斑块连在一起,这个种群最终也是要消亡的。生物保护从物种保护到栖息地保护,已经发展到景观生态格局的保护,所以必须建立国土生态安全网络,也就是景观安全格局的概念,不只是单一的栖息地保护的概念。这个景观安全格局必须考虑三种过程:
第一种过程是非生物的自然过程,包括水、风、土、营养和信息流等,它们都会体现在景观格局中,如湿地作为大地景观元素,即使我们不认识它是某种生物栖息地,但要认识到它是自然过程的关键性战略性元素。湿地的意义远远不是物种的栖息地的问题,是整体个国土的生态安全问题。又比如,一条绿色廊道我们不知道有什么动物在用它,但它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它是维护最低安全标准下国土生态安全的一个景观元素。非生物过程影响到生物的栖息地,所以保护区的概念应该从单物种保护到栖息地保护,再到景观格局的保护。
第二种是研究生物过程,生物的栖息、繁殖、迁徙,关于这方面大家谈得很多,我就不说了。
第三种是文化历史,也应该纳入到保护体系的考虑之中。如大连蛇岛保护过程中注意到的人类与鸟的关系就是一种文化,经过上千百年的演化,已变成这个景观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的自然过程和生物甚至依赖这种文化过程而存在了。又比如原来村庄里的风水林、风水树、风水池塘等文化景观,都有它的生物和生态保护意义,更重要的是还有它的精神或宗教意义,所以,保护体系的建立不光是生物或生物栖息地保护地的问题,还应该在文化景观的概念上去认识。
面对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和严峻的生态与环境危机,中国的自然保护工作必须从体制、规划方法论和保护理念等方面进行系统、全面的革新,否则将对我们的国土和后代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