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3 荷载和地震作用
3.2 风荷载
3.2.2 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对于特别重要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
3.3 地震作用
3.3.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地震作用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2 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
3.3.2 高层建筑结构应按下列原则考虑地震作用:
1 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 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 8度、9度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4 9度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3.3.13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结构各楼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略)
表3.3.13 注:1 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0s之间的结构,应允许线性插入取值。
2 7、8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3.3.16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
4.7 构件承载力设计表达式
4.7.1 高层建筑结构构件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无地震作用组合 г0S≤R
有地震作用组合 S≤R/гRE
4.8 抗震等级
4.8.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乙类建筑:当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比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措施。
2 丙类建筑: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8.2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4.8.2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本规程第4.8.3条规定的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表4.8.2 A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
烈 度 |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
框架 |
高度(m) |
≤30 |
>30 |
≤30 |
>30 |
≤30 |
>30 |
≤25 |
|
框架 |
四 |
三 |
三 |
二 |
二 |
一 |
一 |
||
框架— 剪力墙 |
高度(m) |
≤60 |
>60 |
≤60 |
>60 |
≤60 |
>60 |
≤50 |
|
框架 |
四 |
三 |
三 |
二 |
二 |
一 |
一 |
||
剪力墙 |
三 |
二 |
一 |
一 |
一 |
||||
剪力墙 |
高度(m)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60 |
|
剪力墙 |
四 |
三 |
三 |
二 |
二 |
一 |
一 |
||
框支 剪力墙 |
非底部加强部位 剪力墙 |
四 |
三 |
三 |
二 |
二 |
|
不应 采用 |
|
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 |
三 |
二 |
二 |
一 |
|||||
框支框架 |
二 |
二 |
一 |
一 |
|||||
筒体 |
框架— 核心筒 |
内筒 |
三 |
二 |
一 |
一 |
|||
外筒 |
二 |
二 |
一 |
一 |
|||||
核心筒 |
内筒 |
三 |
二 |
一 |
一 |
||||
外筒 |
|||||||||
板柱— 剪力墙 |
板柱的柱 |
三 |
二 |
一 |
不应 采用 |
||||
剪力墙 |
二 |
二 |
二 |
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适当确定抗震等级;
2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框支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3 板柱—剪力墙结构中框架的抗震等级应与表中“板柱的柱”相同。
4.8.3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4.8.3确定。
表4.8.3 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
烈度 |
|||
6度 |
7度 |
8度 |
||
框架—剪力墙 |
框架 |
二 |
一 |
一 |
剪力墙 |
二 |
一 |
特一 |
|
剪力墙 |
剪力墙 |
二 |
一 |
一 |
框支剪力墙 |
非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 |
二 |
一 |
一 |
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 |
一 |
一 |
特一 |
|
框支框架 |
一 |
特一 |
特一 |
|
框架—核心筒 |
框架 |
二 |
一 |
一 |
筒体 |
二 |
一 |
特一 |
|
筒中筒 |
外筒 |
二 |
一 |
特一 |
内筒 |
二 |
一 |
特一 |
注: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框支框架和底部加强部位筒体抗震等级应按表中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5.4 重力二阶效应及结构稳定
5.4.4 高层建筑结构的稳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应符合下式要求:(略)
2 框架结构应符合下式要求:(略)
5.6.1~5.6.4 (略)
6 框架结构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6 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
6.3 框架梁构造要求
6.3.2 框架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设计时,计入受压钢筋作用的梁端截面混凝土受压区高度与有效高度之比值,一级不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 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2和45ft/fy二者的较大值;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表6.3.3-1的数值;
表6.3.3-1 梁纵向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
抗震等级 |
位置 |
|
支座(取较大值) |
跨中(取较大值) |
|
一级 |
0.40和80ft/fy |
0.30和65ft/fy |
二级 |
0.30和65ft/fy |
0.25和55ft/fy |
三、四级 |
0.25和55ft/fy |
0.20和45ft/fy |
3 抗震设计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骨率不应大于2.5%;
4 抗震设计时,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5 抗震设计时,梁端箍筋的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表6.3.3-2的要求;当梁纵向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箍筋最直径应增大2mm。
表6.3.3-2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 |
加密区长度 (取较大值)(mm) |
箍筋最大间距 (取最小值)(mm) |
箍筋最小值 (mm) |
一 |
2.0hb,500 |
hb/4,6d,100 |
10 |
二 |
1.5hb,500 |
hb/4,8d,100 |
8 |
三 |
1.5hb,500 |
hb/4,8d,150 |
8 |
四 |
1.5hb,500 |
hb/4,8d,150 |
6 |
注:d为纵向钢筋直径,hb为梁截面高度。
6.4 框架柱构造要求
6.4.3 柱纵向钢筋和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全部纵向钢筋和配筋率,不应小于表6.4.3-1的规定值,且柱截面每一侧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抗震设计时,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数值应增加0.1;
表6.4.3-1 柱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
柱类型 |
抗 震 等 级 |
非抗震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中柱、边柱 |
1.0 |
0.8 |
0.7 |
0.6 |
0.6 |
角柱 |
1.2 |
1.0 |
0.9 |
0.8 |
0.6 |
框支柱 |
1.2 |
1.0 |
— |
— |
0.8 |
注:1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60时,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
2 当采用HRB400、RRB400级钢筋时,表数值应允许减小0.1。
2 抗震设计时,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4.3-2采用;
表6.4.3-2 柱端箍筋加密区的构造要求
抗震等级 |
箍筋最大间距(mm) |
箍筋最小直径(mm) |
一级 |
6d和100的较小值 |
10 |
二级 |
8d和100的较小值 |
8 |
三级 |
8d和150(柱根100)的较小值 |
8 |
四级 |
8d和150(柱根100)的较小值 |
6(柱根8) |
注:1 d为柱纵向钢筋直径(mm);
2 柱根指框架柱底部嵌固部位。
2) 二级框架柱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中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的剪跨比不大于2或柱中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 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一级时尚不应大于6倍的纵向钢筋直径。
7 剪力墙结构设计
7.2 截面设计及构造
7.2.18 剪力墙分布钢筋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筋的配筋率,一、二、三级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
2 一般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间距均不应大于300mm;分布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7.2.26 连梁配筋(图7.2.26)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连梁顶面、底面纵向受力钢筋伸入墙内的锚固长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e,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且不应小于600mm;
2 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应按本规程6.3.2条框架梁梁端加密区的构造要求采用;非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
3 顶层连梁纵向钢筋伸入墙体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间距不大于150mm的构造箍筋,箍筋直径应与该连梁的箍筋直径相同;
4 墙体水平分布钢筋应作为连梁的腰筋在连梁范围内拉通连续配置;当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对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梁两侧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面积配筋率不应小于0.3%。
8 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5 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结构两主轴方向应布置剪力墙。
8.2 截面设计及构造
8.2.1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5%,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并应至少双排布置。各排分布钢筋之间应设置拉筋,拉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600mm。
9 筒体结构设计
9.2 框架—核心筒结构
9.2.4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必须设置框架梁。
9.3.7 外框筒和内筒连梁的构造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
2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沿梁长不变,且不应大于100mm,当梁内设置交叉暗撑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
3 框筒梁上、下纵向钢筋的直径均不应小于16mm,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腰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10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2 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
10.2 带转换层高层建筑结构
10.2.8 框支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上、下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分别不应小于0.30%;抗震设计时,特一、一和二级分另不应小于0.60%、0.50%和0.40%;
2 偏心受拉的框支梁,其支座上部纵向钢筋至少应有50%沿梁全长贯通,下部纵向钢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内;沿梁高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6mm的腰筋;
3 框支梁支座处(离柱边1.5梁高度范围内)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加密区箍筋最小面积含箍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9ft/fyv;抗震设计时,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1.3 ft/fyv、1.2 ft/fyv和1.1 ft/fyv。
10.2.11 框支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内全部纵向钢筋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6.4.3条的规定;
2 抗震设计时,框支柱箍筋应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和6倍纵向钢筋直径的最小值,并应沿柱全高加密;
3 抗震设计时,一、二级柱加密区的配筋特征值应比本规程表6.4.7规定的数值增加0.02,且柱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5%。
10.2.15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3%,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25%;抗震设计时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10.3 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
10.3.3 抗震设计时,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加强层及其相同邻层的框架柱和核心筒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若原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则不再提高;
2加强层及其上、下相邻一层的框架柱,箍筋应全柱段加密,轴压比限值应按本规程表6.4.2规定的数值减小0.05采用。
10.4 错层结构
10.4.4 错层处框架柱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6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箍筋应全柱段加密。
10.5 连体结构
10.5.2 8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
10.5.5 抗震设计时,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邻的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若原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则不再提高。
11 混合结构设计
11.2 结构布置和结构设计
11.2.19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筒体及型钢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2.19确定,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
11.2.19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
6 |
7 |
8 |
9 |
||||
钢框架—钢筋 混凝土筒体 |
高度(m) |
≤ |
> |
≤ |
> |
≤ |
> |
≤ |
钢筋混凝土筒体 |
二 |
一 |
一 |
特一 |
一 |
特一 |
特一 |
|
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
钢筋混凝土筒体 |
二 |
二 |
二 |
一 |
一 |
特一 |
特一 |
型钢混凝土框架 |
三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