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按照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市领导批示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依据,加强领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解决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专项方案不完善、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力争使高处坠落事故比去年同比下降30%。
三、组织领导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和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工作。
四、整治内容
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规定执行,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整治:
1、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是否认真研究工程特点,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辩识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明确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如脚手架、吊装拆除、模板工程、临边洞口等。
2、施工单位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高处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体检合格后上岗,施工现场是否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3、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是否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合格签字后才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做到定型化、工具化。
4、物料提升机是否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使用前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物料提升机应有完好的停层装置,各层联络要有明确信号和楼层标记,物料提升机上料口应装设有联锁装置的安全门,同时采用断绳保护装置或安全停靠装置,通道口走道板应满铺并固定牢靠,两侧边围护应符合要求,物料提升机严禁乘人。
5、施工外用电梯是否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使用前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施工外用电梯各种限位应灵敏可靠,楼层门应采取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措施,电梯轿厢内乘人、载物时,严禁超载。
6、移动式操作平台、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作业平台搭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业平台严禁超载。
7、脚手架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可靠固定在架体上,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于15cm时应作全封闭,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通道,不得攀爬架体。
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每提升一次,都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架体外侧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和挡脚板。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升降时,应设专人对脚手架作业区域进行监护。
9、模板工程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作业。模板工程在绑扎钢筋、粉刷模板、支拆模板时应保证作业人员有可靠立足点,作业面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模板及其支撑体系的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并不得超过设计计算要求。
10、吊篮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吊篮悬挂机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挂设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严禁安全绳与吊篮连接,超过有效标定期的吊篮安全锁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标定后方可使用,外墙施工时禁止采用吊绳或吊板。
11、塔吊安装拆卸是否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拆卸单位是否有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塔吊投入使用前是否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检测和验收。
12、施工单位对电梯井门是否按定型化、工具化的要求设计制作。
13、施工单位进行屋面施工时,屋面周围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自2011年3月开始至 2011年12月底结束,由动员部署阶段、自查整改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和总结提高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3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高处坠落事故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4-10月)。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3月底前对所属在建项目逐一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对整治期间开工的项目,待进入主体阶段后再进行检查;监理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督促施工项目部进行专项整治,对整改不力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督促整改到位。自查自纠情况及时报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0-12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会年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组织指导和督促施工现场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对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定人、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我委根据各单位的检查情况将组织进行督促。
(四) 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12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系统总结整治经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完善和落实长效机制,巩固成效。并于12月20日前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活动情况书面报送市建委工程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开发区)、县(市)区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建筑施工、监理务必高度重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活动,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析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办法,狠抓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监督,严格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专项整治要求,指导、监督施工、监理企业及项目部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突出的,必须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对专项整治期间仍然发生高坠事故的,将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查处。
(三)形成机制,强化标准。通过扎实开展以预防高坠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推动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形成长效机制,实现预防高坠安全防护设施、作业行为和管理的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