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料涉税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5-11-18 上传者:bestwish2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 材料费用构成工程开发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确保房地产工程质量, 节约工程成本, 对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等常常采用 “ 甲供材料 ” 的形式。

甲供材料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建设方或开发方为甲方,施工单位为乙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或设备由甲方 ( 开发方 ) 统一购入并提供给乙方进行工程施工,而乙方对于相应甲供材料仅提供劳务的一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方法。

在房地产开发中,甲乙双方签定以甲供材料形式进行项目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何缴纳税款,如何取得合法的票据及如何代扣代缴税款,本文针对相关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工程材料:
  房地产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由某建筑施工企业A承包一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同时甲乙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该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混凝土、钢材)1000万为甲供材料,其余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合同承包总价(不含甲供材料)5000万,这种情况下的甲供材料税金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另外《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成地税发[1994]第39号)规定:不论建安企业实行双包或单包,均应按照工程造价(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计征建安营业税。(成地税发[1994]第39号)规定的单包,即甲方提供材料,乙方仅提供劳务的施工方法。

因此,该项目的营业税的计税基数为6000万(5000+1000),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6000万元?3.3%=198万元。至于这6000万营业额的营业税及附加198 万元(6000*3.3%)应由谁承担,则视具体情况确定。按税法的规定,甲供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相应的税金也应以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进行缴纳,但施工工程造价(产值)是由料工费利润税金组成,如房地产企业在与施工单位的结算中未包括此部份税金,则施工单位缴纳甲供材料相关税款后,施工企业可要求房地产企业承担;在一定条件下,房地产企业也可能承担甲供材料部分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

为此:

1、如果建筑施工项目造价结算中包含了所有材料,则税金全部由施工方承担并交纳。甲方可以凭采购甲供材料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销售货物类的发票直接入成本(或工程物资),甲方应向乙方收取金额为5000万元且用计算机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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