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发布时间:2015-09-06 上传者:liveshow

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完成具体工程项目施工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本文就当前施工合同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分析,与同行们共同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 建筑业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政府由过去的主导地位变为现在的宏观调控,职能逐步发生了转变。然而,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完善,相关的建设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就施工合同管理而言,行政管理层只强调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减少了对合同履约的行政干预,而且合同当事人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及缺乏专业合同管理人才等,均导致“阴阳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 
一当前施工合同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查、鉴证及监督管理工作。它主要是从法律和市场管理的角度进行合同的管理,但其监管缺失、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效率低下、监管缺乏主动性等原因难以满足当前合同监管的需要,重备案轻过程管理的 “被监管”方式亟待转变。 
(二)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施工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但由于合同当事人思想不重视,合同履约意识淡漠,缺乏专业合同管理人才等,造成合同条款不完善、有缺陷、有漏洞,义务不清、违约责任不明、意识表达不准确。特别是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合同条款过于简单,尤其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结算、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约束性条款严重不足,违约责任认定和赔偿约定条款偏少,均导致了过多的工程经济纠纷现象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都是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条款设置较粗放引起的;再者就是合同双方为规避政府监管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阴阳合同”及施工过程发生的变更,洽商不及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并确认相应的价款等,在实际工作中时有发生。往往这种情况在施工阶段积聚,在竣工结算阶段暴发,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干扰了正常的经济活动。 
二如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一) 完善施工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为施工合同管理提供保障。 
1 建立和完善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以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逐步实现施工合同数据的网上收集、整理、填报、分析、发布、评价,进而实现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人员信息的互通,实现对项目、企业、人员的动态管理; 
2 加强施工合同管理队伍的建设,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合同法律效力意识,特别是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现有的造价员队伍参与管理; 
(二) 规范施工合同订立行为,做好事前规范化工作。 
1 审查发包方有无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包括:发包方有无法人资格、资质;是否有足够的履约能力;资金来源是如何组成;是否会出现垫资及拖欠工程款的严重情形等。 
2 审查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是合同依法成立所具有的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合同无效情形是签订合同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是合同当事人受法律保护,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 
3 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助等。 
4 制定并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前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充分研究法律、行政法规的各项规定,同时注重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以及弱势地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定并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各项合同管理的要求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予以固化,以规范合同表述形式,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善、有缺陷、有漏洞、义务不清、违约责任不明、意思表达不准确等情况而产生的施工合同纠纷事件的发生。 
5 完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通过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变被动备案为主动备案。包括:凡领取施工证的工程,施工合同均应备案;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按时备案的施工合同为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在监督检查和表彰评优时,应当以备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为依据等。 
(三) 加强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做好事中控制工作。 
1 建立履约信息报送制度。这可全面了解备案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对于存在施工合同纠纷隐患的工程,可及时督促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将施工合同纠纷化解在施工阶段。 
2 加强网上公示制度。可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将备案的工程项目合同价等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利用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管理,以提高承发包双方透明度,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效遏制支解发包、拖欠工程款和劳动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倡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和促进政府公信力。 
3 开展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定期检查、巡查、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包括:履行合同主体是否与订立合同的主体一致;合同变更、项目经理变更的备案情况;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进度(工期) 的整体控制情况;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采购情况;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履行及职务变更、现场安全措施及措施的实施情况;合同履行数据报送情况等。 
(四) 加强施工合同履约检查后的总结、评价制度,做好事后查处工作。 
1 开展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评价。包括:合同签订情况评价、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合同管理工作评价,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并直接作为评选市级文明示范工地或优质工程建设项目的必备条件之一,逐步推进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对没有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或违法违规的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处罚。 
2 建立合同单方造价评估制度。依据造价信息指标系统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方造价指标,对备案合同项目的单方造价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工程质量与工程造价管理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为工程建设各方对项目进行重点监控提供依据。 
(五) 强化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制度,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行为。 
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是合同管理最关键环节,竣工结算文件是全过程合同管理情况的最终体现。它直接反映出结算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形成闭合管理系统,为有效遏制“阴阳合同”、高估冒算等现象的发生及有效避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了建设各方主体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结束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既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性文件,也是项目全面管理的主要依据,更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监督管理,是我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当前全球经济都不容乐观的形式下,要更好地贯彻中央“扩内需、保增长”政策,伴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还会出现更多的新情况、新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学习与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合同管理经验,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施工合同履约全过程动态监管的新机制、新途径,才能更好地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从而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 1] 杨立新.合同法总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2] 常晋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 
[ 3] 佘立中.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m] .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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