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中学校灾后重建项目投标项目文件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9)-(12)项规定的情形,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3 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