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于:2019-04-02 17:00:00 来自: 工程造价 /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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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基础砌体   2.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搓、接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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