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于:2019-12-29 15:10:03 来自: 路桥市政 / 路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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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1.1、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中非预应力钢筋的力学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499-84的规定。   1.2、施工现场应对运进的钢筋进行检验,作为是否使用本批钢筋的依据。当一批钢筋的检验结果证明书或试验报告不符时,应查明原因,订出处理办法。   1.3、经检验合格的钢筋在加工安装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如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时,应作化学成分分析,予以鉴定。   1.4、当钢筋质量有疑问或类别不明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抽样鉴定,此类钢筋不得用于主要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1.5、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I级热轧光圆钢筋制作。   1.6、钢筋的牌号、级别、强度等级、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需要代换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   1.6.1、不同级别、强度等级、直径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   1.6.2、当构件受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控制时,代换后应进行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验算。   1.6.3、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1.6.4、重要受力构件不能用I级热轧光圆钢筋代换II级热轧带肋钢筋。   1.6.5、有抗震要求的结构应符合抗震的有关规定。   1.7、钢筋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防止锈蚀、污染和避免压弯。装卸钢筋不得从高处抛掷。   1.8、钢筋进场后,必须按不同钢种、等级、牌号、规格、生产厂家等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且挂牌标明。   1.9、进场的钢筋严格按场地布置图指定位置堆放,露天堆置时,应存贮在高于地面的平台,垫木或其他支承物上并加遮盖。应保护其不受机械损伤,不受风吹雨淋,过分潮湿,避免堆放在某些有害的化学气体和液剂等容易生锈的物质和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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