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某公司原址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方案
在长春市政府、长春市卫生局和长春市环保局的共同支持下,由长春市环卫医用废弃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长春市医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并于2006年12月正式投产,使长春市成为全国不多的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几个城市之一。项目的医疗垃圾焚烧设施主要用于处理长春市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用废弃物,解决了长春市现有医疗垃圾焚烧设备技术落后的问题。
该项目原址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兴隆山镇西村小梁家屯东2km、兴华村腰黄家烧锅西南2km处。处于长东北核心区内,按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总体规划,原址分别属于工业用地、绿化用地、商业用地和城市道路用地,而且800m范围内还有居民,因此,原厂址已不符合长春市及高新区整体规划要求,制约了长东北核心区经济发展。根据《市政专题会议纪要》的精神,2014年启动了迁建选址工作,迁建项目选址位于长春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长东北核心隆北村张家粉房屯,原厂址不再生产。
由于长春市医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生产经营时间长,企业迁出后所遗留的场地可能存在重金属、总石油及浅层地下水的污染情况,其中的污染物可通过地下水、空气等途径进入人体,威胁人体健康。为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场地正常生产建设活动,防止场地功能置换带来新的环境问题。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6月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月印发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2014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及环境保护部2014年5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等文件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建设部门,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受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由吉林省旭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长春市医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原址场地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调查场地过去和现在的各类生产活动(特别是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动)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的潜在污染与影响,并分析和评估场地环境状况,依据场地调查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场地未来规划用途,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该场地修复方案的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