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市政工程计算规则及其定额解释
一、《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我省市政工程设计与施工特点编制的。本定额共分八册,包括:通用项目;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路灯工程。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招标标底的依据;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投标、确定工程造价以及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目前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及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并参考了代表性工程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编制的。 六、本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起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