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7.6 砌石工程施工方案 施工工艺:清基→测量放线→选石→清石→铺浆→砌石→勾缝→养护。 1、砌石体的石料应采用监理人批准的料场。砌石材质应坚实新鲜,无风化剥落或裂纹,石材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应色泽均匀。石料的物理力学指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砌石体分毛石砌体和料石砌体,各种石料外形规格如下: 毛石砌体:毛石应呈块状,中部厚度不应小于15厘米,规格小于要求的毛石(又称片石),可以用于塞缝,但其用量不得超过该处砌体质量的10%。 3、砂 ⑴砂的质量应符合要求。砂浆的砂料,要求粒径为0.15~5毫米,细度模数2.5~3.0,砌筑毛石砂浆的砂,其最大粒径不大于5毫米; 4、水泥和水 ⑴砌筑工程采用的水泥品种和标号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的规定,到货的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受潮湿结块的水泥,禁止使用。 ⑵根据招标文件的用水质量标准,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对拌和及养护的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验证,如果该水制成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标准水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以下时,则此水不能使用。 5、胶凝材料(用于砌筑工程的水泥砂和小骨料混凝土) ⑴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并报监理人批准。施工中需要改变胶凝材料的配合比时,应重新试验,报送监理人批准。 ⑵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的称量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为±3%;水、外加剂为±1%。 ⑶胶凝材料拌和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率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⑷胶凝材料拌和时间:机械拌和不少于2-3分钟,一般不采用人工拌和。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方可使用。 ⑸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砂浆,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