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对于一般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设计文件编制深度除应满足本规定适用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注:工业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工程性质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1.0.3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图一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图二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图三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图四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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