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防排烟建筑规程
1.0.1 为了控制建筑火灾的烟气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扑救行动的展开,防止和减少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与施工,应针对火灾时烟气流动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烟、排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采用新技术、新系统、新设备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a 1.0.5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施工;调试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