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01版-图一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01版-图二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01版-图三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01版-图四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01版-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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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是很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