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于:2015-05-14 09:52:14 来自: 电气 / 电力电气 / 供电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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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线等载流部分的长时间的允许电流一般均按不小于或等于1.5倍选择,或注明由生产厂按电容器无功容量配套。 解析:强规《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5.4.2条 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线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已有明确规定。此问题主要常见于低压配电系统图。 对于注明由生产厂按电容器无功容量配套的施工图,应提醒设计人员注意,若生产厂采用的规范与强规有矛盾时应按强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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