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做防护的部位 1、室内外临空部位 2、楼梯栏杆 3、低窗台外窗 1、室内外临空部位,《通则》6.6.3条规定的: 其他相应的部位: (1)由本设计场地高差所形成的临空面; (2)作为设计的一部分,室外抬高或下沉的部分(如半地下停车库屋面、下沉式广场等); (3)室外地面相对于坡道形成的临空面; (4)自动扶梯洞口周围; (5)室外大台阶及平台的临空处等;为地下室采光通风用的窗井。 2、楼梯栏杆,应包括独立单元设计中的内部楼梯。 3、低窗台外窗--低窗台的标准:住宅0.9m、其他0.8m 其他相应的部位: (1)玻璃幕墙; (2)楼梯间休息平台及梯段遇外窗; (3)上人屋面上的玻璃采光窗; (4)车库人员出口轻钢玻璃构架侧墙; (5)送排风井百叶窗等。 二、防护高度-规范标准要求: 1、室内外临空部位 2、室内楼梯栏杆的防护高度 3、低窗台外窗的防护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