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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第7.2.8条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设施。该条不应写上“二级耐火等级”,既然是二级,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就不是二级了,这是否是互相矛盾,请给予解释。
《建规》技术问答系列(七)-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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