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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建筑企业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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