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意见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图一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图二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图三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图四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