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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4.0.9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4.0.11 砌筑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成,在施工期间最高温度超过30度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砌筑砂浆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并挂设配合比标示牌,注明砂浆强度等级、材料体积比或质量比、外加剂用量等,外加剂应按形式检验报告所要求用量采用塑料袋分装待用。
填充墙砌体质量控制要求-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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