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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标准,自2009年3月1日起,划区范围内新建十二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规划区范围内十二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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