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除外)向市建设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全套资料(含表格)-图一
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全套资料(含表格)-图二
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全套资料(含表格)-图三
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全套资料(含表格)-图四
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全套资料(含表格)-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