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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自确定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招标之日起二天内,应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向市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自行招标备案。
东莞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行招标(或代理招标)备案全套资料(含表格)-图一
东莞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行招标(或代理招标)备案全套资料(含表格)-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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