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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实施条例》第21条第2款中所称的“补偿”,是指对损毁或侵占水土保持设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丧失或降低所必须给予的补偿。
B0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的批复-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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