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 50Hz 额定电压 1200V 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 1500V 及以下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