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于:2020-05-21 08: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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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 1.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改造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设计、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3)修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工艺、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图一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图一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图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图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图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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