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 1.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改造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设计、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3)修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工艺、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图一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图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图三
该图为某二层钢结构机动车仓储中心全套施工图纸,建筑图纸包括两个仓储车间,内设提升机,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图纸包括:建筑设计说明、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楼梯详图、门窗详图、节点详图等,还包括结构、电气、水的施工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