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给 水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生活用水对水质、水量、水压、安全供水,以及消防给水的要求。 ***3.1.1 本标准关于消防给水的要求包含以下内容:第3.2.8条关于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供水水压、火灾延续时间、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等的确定原则;
最新建筑给排水规范-规范条款及条文解释在一起!-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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