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充墙砌筑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7 质量控制 7.1 砖、砌块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7.2.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7.2.3 掺有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min~5min。 7.3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7.4 冬期施工期间拌合砂浆宜采用两步投料法。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砂的温度不得超过40℃。 7.5 冬期施工期间砂浆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7.5.1 采用掺有外加剂法时,不应低于+5℃。 7.5.2 采用氯盐砂浆法时,不应低于+5℃。 7.6 砌体灰缝应横平竖直、砂浆饱满、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得低于80%,竖直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 7.7 填充墙砌筑时应错缝搭砌,搭砌的长度不应小于砌块长度1/3,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搭砌长度不应小于90㎜,竖向通缝不应大于2皮。 7.8 切锯砌块应使用专用工具,不得用斧子、瓦刀等其它工具任意砍劈,洞口两侧应选用规矩、整齐的砌块砌筑。 7.9 拉结筋(或拉结带)留设间距、位置、长度符合设计要求,留设间距、位置偏差不得超过一皮砌块。 7.10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轻骨料小型空心砌块不应与其它块材混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