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
1.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活动中的技术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申请项目,配备并任命设计(含安装、修理、改造方案设计)、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电控系统制作、金属结构制作(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 (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 )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3)安装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申请项目,配备并任命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安装、修理和维护保养)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4)生产单位应当任命项目负责人,负责电梯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协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