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港口地基处理工程监理大纲范本
2.8、监理工作制度 2.8.1 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图纸,在工程开工前,会同施工及设计单位复查设计图纸,广泛听取意见,避免图纸中的差错、遗漏。 2.8.2 技术交底制度 监理工程师要督促、协助组织施工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并督促执行。 2.8.3 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当单位工程的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时,施工单位可提出《工程开工报告书》,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落实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2.8.4 材料、构件检查及复验制度 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前,监理人员应审阅进场材料和构件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填写材料、构件监理合格证。对于有疑问的或按规定需要进行检查的材料,施工单位在抽样和实验时应有监理工程师在场监督。 2.8.5 变更设计制度 如因设计图错漏,或发现实地情况与设计不符时,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经施工、设计、监理三方会勘报业主同意后进行变更设计,设计完成后由设计代表填写变更设计通知单。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无误签发《设计变更指令》。 2.8.6 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港口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进行自检,并将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将需检查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48小时提出计划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排出计划,通知施工单位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应会同施工、设计、业主单位共同检查签认。 2.8.7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与责任。 (1)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并作好记录。检验不合格时可发出“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限期改正。 (2)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部分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待施工单位改正后,报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复验,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 (3)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或分段全部工程完工后,经自检合格,可填写各种工程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查验合格后,发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认可书》或《竣工证书》。 (4)如检查结果不合格,或检查证实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签证,并将意见记入监理日志簿内,待改正并重验合格后才能签证,方可继续下道工序施工。 (5)特殊设计的隐蔽工程,在通知施工单位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代表、业主代表参加,与监理工程师共同检查签证。 (6)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组织检查签证,以防意外。 (7)施工单位应逐月填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计表”。 (8)监理工程师需要施工单位执行的事项,均使用“监理通知”等书面文件,催促施工单位执行,个别情况先口头后书面。 2.8.8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者超出《验标》规定的偏差范围,需做返工处理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用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上报业主单位。 (3)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待合格后,再补办验工计价。 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质量问题报告单”,并应抄报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各一份。对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应由施工单位研究处理,填写事故报告一份报监理工程师;对较大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两份,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对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报业主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事故处理。待事故处理后,经监理工程师复查,确认无误,方可继续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