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及巡视工作指南
1、监理记录分巡视记录、旁站记录和监理日志三种。
2、记录人:巡视记录和旁站记录由进行巡视和旁站的监理人员记录;监理日志由监理机构(总监办、驻地办)记录。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日志由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审核。
3、记录内容:
(1)巡视记录:
监理人员应重点巡视记录:正在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检测、安全管理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实施到位;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
监理人员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并按附表格式详细做好巡视记录。现场质量巡视主要内容见公司印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旁站巡视工作指南》。
4.监理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监理巡视、旁站记录总监办/驻地办定期收集、整理(一般应不低于每周一次),监理人员在离场时不得带走或销毁。
巡视、旁站记录和监理日志按业主要求归档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