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审查机构、有关部门:
2001及2002版系列结构设计新规范已开始实施,相应的结构设计老规范已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的设计管理工作,提高结构设计及抗震管理水平,统一对结构设计新规范的认识和理解,我办组织制定了《武汉市建筑工程实施结构设计规范的若干暂行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武汉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及结构设计技术规定摘要汇编》(武抗办字[2001]1号)及《武汉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及结构设计若干技术措施》(武抗办字[2001]2号)同时作废。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抗震办公室反馈。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建筑工程实施结构设计规范的若干暂行技术规定
1.总则
1.1 为配合2001、2002版结构新规范的应用,统一我市对结构规范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对结构设计及结构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2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2.1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根据建筑结构的破坏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严重程度确定。大量的或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一般房屋应采用二级安全等级;重要的或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房屋应采用一级安全等级。一般情况下,应按有关规范确定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当需要提高对建筑的重要性确定存在疑问时,设计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并在初步设计与施工图中注明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3 建筑结构荷载
3.1 在初步设计与施工图中应注明楼面使用活荷载值。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需要进行二次装修的民用建筑尚应注明允许装修荷载值。
3.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中采用的楼面和屋面活荷载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25年、100年时,除另经专门研究并取得可靠统计数据外,楼面和屋面活荷载,可按上述规范规定的值采用。
3.3 房屋高度大于 60m 的高层建筑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
4 建筑地基基础
4.1 地基基础设计应以《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为设计依据。对上述规范未涉及的内容,可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钢筋混凝土承台设计规程》(CECS88—97)进行设计,设计原则仍应符合GB50007-2002的规定。
4.2 桩基设计应考虑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5. 1. 3与表5. 1. 4中允许偏差的影响,特别是对于1~3桩的承台,应考虑桩位偏差的最不利影响,特别是对于1~3桩的承台,应考虑桩位偏差的最不利影响,并据此对桩及承台进行设计。
4.3 对在《武汉市居住区位等级图》上标明的一、二类地区,设计工程锤击桩应满足下列规定:
4. 3. 1 下列情况下,在我市一、二类地区不宜设计采用锤击桩(含振动沉管):
(1)周边建筑物密集的单独项目;
(2)邻近国家保护文物建筑的项目;
(3)邻近文化、教育、卫生或生命线建(构)筑物的项目。
4. 3. 2 经审查批准,下列情况可以设计采用锤击桩:
(1)成片改造的项目;
(2)离周边建筑有一定距离的新建工程项目。
4. 3. 3 除工程勘察资料外,基础设计还应具备以下资料:
(1)场地的平面图,包括交通设施、高压架空线、地下建筑物的分布;
(2)相邻建筑物安全等级、基础型式及埋置深度、边坡的防震、防噪音的要求;
(3)泥浆排放,弃土条件。
5 砌体结构
5.1 我市的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计算指标应按GB50003—2001的规定取值。
5.2 在施工图中应注明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5.3 当有抗震设防要求,且采用蒸压灰砂砖或蒸压粉煤灰砖时,房屋的层数应比粘土砖房屋减少一层,高度应减少3m,且应按增加一层的层数所对应的粘土砖房屋按GB50011—2001表7. 3. 1的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按GB50003—2001表10. 1. 8的规定,楼、电梯间四角均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5.4 嵌固条件的半地下室系指以下二种情况:一为地下室顶板突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0m,地面以下开窗洞处设有横墙延伸的窗井墙;二为半地下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间的高度大于地下室净高的1/2,无窗井,且半地下室内部的纵横墙较密。若半地下室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为嵌固条件不 好的半地下室,计算时应按一层考虑,并应计入房屋层数及房屋总高度。
5.5 当室内外高差于0.5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5.6 坡屋顶房屋总高度及层数的计算应按下述规定执行:当现浇钢筋混凝土坡屋顶下不设水平楼板时,房屋总高度应算至结构外墙体和屋面结构板顶的檐口处;当现浇钢筋混凝土坡屋顶的檐口标高附近有水平楼板时,上面三角形为阁楼,此阁楼在结构计算上应作为一层考虑,高度可取至山尖墙的一半处;在计算房屋层数时,当阁楼净空不小于2.1m的楼面面积大于或等于30%的楼层总面积时,应算作一层。
5.7 带阁楼的多砌体房屋在设置构造柱时,应按下述规定执行:对剖面形式为三角形,即檐口处无垂直砖墙时,按房屋实际层数按GB50011-2001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并适当加强;剖面形式为屋形( ),即檐口处无垂直砖墙时,按房屋实际层数增加一层后的层数对待。不论是三角形或屋形,坡屋顶山墙尖均需采用沿山尖墙顶设置卧梁、屋盖处设置圈梁和在山脊处设置构造柱等加强措施。
5.8 民用住宅的底层架空层(作停作或储藏等使用的空间),结构设计时应按一层考虑。
5.9 多孔砖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 3.6m,蒸压灰砂砖、蒸压偻煤灰砖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 3m。对于层数与房屋总高度小于GB50011-2001表7. 1. 2限值的单层或多层砌体房屋,因需要增高层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诸如增加墙厚度,增设壁柱、构造柱、圈梁以及提高材料强度等级措施,同时应满足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5. 10 GB5001-2001的7. 3. 2-5条及7. 3. 14条内“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表7. 1. 2的限值”中的“接近”概念为表7. 1. 2限值少一层或低3m,上述情况均属于接近限值。
5. 11 当多层砌体房屋的构造柱与圈梁边缘对齐时,为了充分发挥圈梁对构造柱的约束作用,应将圈梁的纵向钢筋放置在最外侧,构造柱主筋从圈梁最外侧纵向钢筋内侧通过。
5. 12 GB50011-2001表7. 1. 6中,窗间墙宽度限值与墙体是“一”字形状或是“T”字形状无关。当局部尺寸不足时,可采用另增设构造柱等局部加强措施弥补。
5. 13 单层非空旷砖砌体房屋,可参考多层砌体房屋规定设计,其局部尺寸限值,除无锚固女儿墙(非出入口)的最大高度为0.5m以外,其他限值可按GB50011-2001表7. 1. 6值乘以0.8的系数采用。
5. 14 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第5. 2. 1. 2条(1)的规定,同一楼层错层楼板标高相差应不大于500mm。错层楼板与其相邻接开间的楼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错层楼板标高相差处的周边应增设构造柱,错层楼板的支承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或圈梁,且错层楼板应在此梁截面高度范围内,此梁应加强抗扭构造,梁的两端与圈梁或构造柱应加强连接,构造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
5. 15 抗震设防区的多层砖砌体房屋底层为车库、商店时,可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设计:
(1)当一边外纵墙及中部内纵墙大部分没有落地时,此时不应采用砖砌体结构型式,应采用底部框架砖房或框架结构形式,并满足规范的有关要求。
(2)当一边外纵墙及中部内纵墙以及横墙全部落地,仅一边外纵墙没有落地时,可在没有落地的一边外纵墙门、窗间墙处,设置加强的构造柱,除抗震及结构计算均应满足规范有关要求外,加强构造柱应采用T形截面,沿纵墙方向截面宜≥240mm×600mm,沿横墙方向截面宜为240mm×490mm,纵向钢筋总配筋率宜≥0.8%。
5. 16 抗震设防区的房屋层数≥4 层,且房屋的角部开角门或角窗,使房屋角部形成缺口薄弱部位时,不应采用砖砌体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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