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的支付是施工合同的重要条款,通常含以下几个内容:①备料款(预付款)的支付;②进度款的支付;③备料款的抵扣;④保修金的留设。以上条款的设置看似极其简单,但我却发现大量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备料款的抵扣比例不尽合理,有的抵扣速度过快,有的则相反。
新校区某施工合同约定:“预付款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发包人按照当月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所含款项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款累计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按照当月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的50%扣回预付工程款,直至工程预付款全部扣回后,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以上合同约定的抵扣比例是否合理,我们还是让数据说话。例1:假设该工程合同价为5000万元,工期为10个月,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及每月应支付的工程款经计算如表1所示(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我们增加了“备料款抵扣”及“备注”一栏):
表1
月份 |
每月完成的 工程量(万元) |
每月支付的 工程款(万元) |
备料款抵扣(万元) |
1 |
250 |
712.5 |
0 |
2 |
500 |
425 |
0 |
3 |
500 |
425 |
0 |
4 |
500 |
425 |
0 |
5 |
500 |
425 |
0 |
6 |
750 |
362.5 |
275 |
7 |
500 |
212.5 |
212.5 |
8 |
750 |
625 |
12.5 |
9 |
500 |
425 |
0 |
10 |
250 |
212.5 |
0 |
合计 |
5000 |
4250 |
500 |
备注 |
5000 |
5000×85% =4250 |
5000×10% =500 |
上表中每月应支付的工程款具体计算如下:
第一个月:备料款500+进度款250×85%=712.5(万元)
第二个月:500×85%=425(万元)
第三个月:500×85%=425(万元)
第四个月:500×85%=425(万元)
第五个月:500×85%=425(万元)
以上所付工程款合计:712.5+425×4=2412.5<2500万元。
2500-2412.5=87.5(万元),即再支付87.5万元就需开始抵扣备料款。
第六个月:750×0.85=637.5(万元)
637.5-87.5=550(万元),即550万元需按50%抵扣。因此第六个月应付款为:
87.5+550×50%=362.5(万元)
此月抵扣备料款:550×50%=275(万元)
第七个月:500×85%×50%=212.5(万元)
此月抵扣备料款:212.5万元
以上合计已抵扣备料款487.5万元,剩12.5万元未抵扣。
第八个月:750×0.85%=637.5(万元),抵扣12.5万元备料款,此月应付工程款:
637.5-12.5=625(万元),到此月份为止,备料款已全部抵扣完成。
第九个月:500×85%=425(万元)
第十个月:250×85%=212.5(万元)
将以上所计算的数据填入表1,通过合计栏与备注栏校对,完全吻合,证明以上计算无误。
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该工程备料款抵扣比例过高,抵扣速度过快,基本集中在6、7两个月抵扣完成,后面的装修工程也就相当于没有材料备料款,完全是先垫资后付款的状态下施工。按上例合同条件,当开始抵扣备料款时,正是大量装修材料进场的施工阶段,此时施工方每月收到的进度款仅为当月完成工程量的42.5%(85%×50%=42.5%),显然收支差距悬殊。另一方面,装修材料因花色问题,几乎不可能有现货供应,都需提前较长时间订货加工生产,因此施工方在此方面的资金更需提前支出。所以此时,施工方的资金立马显得捉襟见肘,入不敷出,以下问题便接踵而来:①需订购的材料因资金不足,无法及时订购,拖延了工期。建筑不能按时交付,打乱了业主对该楼的使用计划,甚至造成业主重大的经济损失。②一般合同中对施工方拖延工期会规定相应的罚则,承包商一边筹措不到足够的资金,一边又担心拖延工期的罚款,两难之下,促其铤而走险。为降低成本,大量假冒的、以次充好的廉价材料涌入建筑工地,管理难度加大,工程质量下降,为蒙骗过关,又滋生了各种腐败行为。③大量三角债出现,承包商拖欠材料商的材料款,拖欠民工的工资,使本来就已不太规矩的建筑市场更加混乱、更加缺乏诚信。所以,工程备料款抵扣速度过快所带来的种种弊端都是不容忽视的。
另一种情况,工程备料款抵扣速度太慢。如某综合楼工程(例2),合同约定“预付款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发包人按照当月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所含款项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按照当月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的10%扣回预付工程款……竣工结算前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仍假设该工程合同价款为5000万元,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同例1,则每月应付的工程款计算如下:
第一至第五个月:同例1。
第六个月:750×0.85=637.5(万元)
同例1知:到第五个月为止,累计已支付工程款2412.5万元,再付87.5万元就需开始抵扣备料款。
637.5-87.5=550(万元),即550万元需按10%抵扣。因此第六个月应付款为:
87.5+550×90%=582.5(万元)
此月抵扣备料款:550×10%=55(万元)
第七个月:500×85%×90%=382.5(万元)
此月抵扣备料款:500×85%×10%=42.5(万元)
第八个月:750×85%×90%=573.75(万元)此月抵扣备料款750×85%×10%=63.75(万元)
第九个月:500×85%×90%=382.5(万元)此月抵扣备料款:500×85%×10%=42.5(万元)
第十个月:250×85%×90%=191.25(万元)此月抵扣备料款:250×85%×10%=21.25(万元)
将以上所计算的数据填入表2,如下表所示:
表2
月份 |
每月完成的 工程量(万元) |
每月支付的 工程款(万元) |
备料款抵扣(万元) |
1 |
250 |
712.5 |
0 |
2 |
500 |
425 |
0 |
3 |
500 |
425 |
0 |
4 |
500 |
425 |
0 |
5 |
500 |
425 |
0 |
6 |
750 |
582.5 |
55 |
7 |
500 |
382.5 |
42.5 |
8 |
750 |
573.75 |
63.75 |
9 |
500 |
382.5 |
42.5 |
10 |
250 |
191.25 |
21.25 |
合计 |
5000 |
4525 |
225 |
备注 |
5000 |
5000×85% =4250 |
5000×10% =500 |
计算完成了,通过合计栏与备注栏的校对,却发现问题出来了:根据合同条件,竣工结算审计前,仅能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即4250万元,而根据以上计算,却已支付了4525万元,竟然犯了“超付”的大忌!问题出在哪儿呢?再看“备料款抵扣”一栏:工程结束了,备料款并未抵扣完成,合计仅抵扣了225万元,尚余275万元未抵扣。经过以上全面的计算分析,不难发现:问题就出在合同约定的备料款抵扣比率太低,多支付的工程款275万元(4525-4250=275),正是未抵扣的备料款的数值。虽然合同约定的抵扣比例不够合理,但“超付”更是绝不容许的错误,因此按照例2的合同约定,正确的支付方法应按如下修改:
第一至八月:同前。
第九个月:第一至八月累计已付工程款3951.25万元,5000×85%-3951.25=298.75<500×85%=425,即第九个月应付工程款298.75万元,此时累计支付工程款已达合同价款的85%,竣工结算前的工程款已完全支付完成,因此第十个月已没有进度款可支付。即使作了这样的修改,超付的错误是避免了,仍感觉相当“别扭”:明明工程还剩有部分工程量未完成,工程款却已支付“到头”了!这不是相当于工程款提前支付了吗?但是按照合同约定,修改后的支付方式的计算并没有错误。造成进度款支付不均匀、不合理的根源在于合同中所设置的备料款抵扣比例不科学、不合理。备料款抵扣比例太低,换言之,前期备料款抵扣得少一些,慢一些,当然是施工方所希望的,但也有可能因此让施工方对资金的安排使用产生误导,造成后期资金更加短缺。正如例2修改后的所示,第9个月的部分进度款及第10个月的进度款已在不知不觉中被前面“透支”了,工程后期已没有进度款可支付。施工方资金的前松后紧并不利于工程的顺利完成。
其实备料款的抵扣比例不应是10%或50%这样直接敲定的,它应是通过相关数据条件计算而得的。它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抵扣速度是匀速的;②在工程结束时正好抵扣完成。如何作到以上两点呢?纯字母表示的的通用公式的演算容易将简单的问题变得晦涩难懂,我们还是用具体的事例来说明计算过程。例3:已知条件仍均同例1,其中将50%的预付款抵扣比例改为按适当比例抵扣,求此适当比例。求解如下:当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时,其中10%为预付款,40%为进度款,根据合同条条件,进度款为完成量的85%,则40%的进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工程量为:40%÷0.85=47%,剩余53%的工程量,53%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款为:53%×85%=45%,10%的预付款就需在完成这53%的工程量、支付这45%的工程款过程中匀速抵扣完成,则抵扣比率为10%÷45%=22.2%,(这里需注意,是10%÷45%,而不是10%÷53%)换言之,根据以上条件,按22.2%的抵扣比率,一定是工程结束时预付款也正好抵扣完成。我们不妨再以例1为例,按合理的抵扣比例重新计算每月应付工程款及应抵扣备料款的数值,以作验证,如表3所示,具体计算过程在此不再累述。
表3
月份 |
每月完成的 工程量(万元) |
每月支付的 工程款(万元) |
备料款抵扣(万元) |
1 |
250 |
712.5 |
0 |
2 |
500 |
425 |
0 |
3 |
500 |
425 |
0 |
4 |
500 |
425 |
0 |
5 |
500 |
425 |
0 |
6 |
750 |
515.3 |
122.2 |
7 |
500 |
330.6 |
94.4 |
8 |
750 |
495.8 |
141.7 |
9 |
500 |
330.6 |
94.4 |
10 |
250 |
165.3 |
47.2 |
合计 |
5000 |
4250.1 |
499.9 |
备注 |
5000 |
5000×85% =4250 |
5000×10% =500 |
从表3可以清楚地看出,合计栏与备注栏吻合,备料款正好匀速地抵扣完成。我们再举一例(例4):若将例3中预付款10%改为20%,,其余条件不变,抵扣比率又该是多少呢?求解如下:当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时,其中20%为预付款,30%为进度款,30%的进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工程量为:30%÷0.85=35.3%,剩余64.7%的工程量,64.7%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款为:64.7%×85%=55%,20%的预付款就需在完成这64.7%的工程量、支付这55%的工程款过程中匀速抵扣完成,则抵扣比率为20%÷55%=36.4%。通过以上计算,我们知道,求抵扣比例的关键点在于:先求起扣点所对应的剩余工程量,再求出剩余工程量所对应的剩余进度款,则抵扣比例=需抵扣的预付款/剩余进度款。
学会了预付款抵扣比率的计算,是否就一定会算对预付款的抵扣值呢?我们再来看下例(例5):假设某工程在起扣点之后,某月完成工程量100万元,预付款抵扣比率为25%,月进度款按月完成量的80%支付,求当月应付进度款及应扣预付款的值。我们分别按以下两种方法解答。
方法1:100×80%=80(万元)
本月支付进度款:80×75%=60(万元)
本月抵扣预付款:80×25%=20(万元)
方法2:
本月抵扣预付款:100×25%=25(万元)
本月支付进度款:(100-25)×80%=60(万元)
比较以上两种方法,不难发现,虽然本月应付进度款的数值相同,但本月所抵扣预付款的数值不同,照此计算下去,必然造成以下结果:到某个月为止,按方法1计算的,累计备料款还未抵扣完成,下月还需从进度款继续中抵扣,而按方法2计算的累计备料款已抵扣完成,下月进度款可按完成量的80%全额支付。正确答案应是方法1,因为抵扣款只能从允许支付的款中扣除,所以上例中抵扣款的比例为25%,基数应是8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
支付工程款是每个基建项目必有的手续,为保证合同的公平公正,我们都应做到合理约定,正确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