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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基本规定 (1)玻璃幕墙工程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二次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设计文件。 (2)玻璃幕墙工程设计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结构 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结构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查有关原始资 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检验、确认。 (3)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结构粘结材料是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 硅酮结构密封胶》(GBl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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