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道路工程监理技术交底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2.10.1 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超出施工验收规范的允许偏差范围,需做返工处理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 2.10.2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单位必须用电话或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项目监理部应立即报送建设单位; 2.10.3 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项目监理部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待合格后,再补办验工计价; 2.10.4 承包单位应及时上报“质量问题报告单”,并应抄报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部各一份。对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应由承包单位研究处理,填写事故报告一份报项目监理部;对大质量事故,由承包单位填写事故执行一式两份,由项目监理部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对重大质量事故,承包单位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报项目监理部,由项目监理部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承包单位方能进行事故处理,待事故处理后,经项目监理部复查,确认无误,方可继续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