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本细则依据业主单位与金属结构设备制造工厂签订的金属结构设备制造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DL/T5039—95《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和DL/T5018—94《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2)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包括各类弧形闸门和平面闸门中的工作闸门、事故闸门、检修闸门等)及其埋件制造项目监理。 (3)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机构按驻工地的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处、驻厂设备制造监理站两级设置。设备制造厂应按合同文件规定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理。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1)项目机构。合同签订后,监理机构应督促设备制造工厂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成立专门的金属结构设备制造项目机构,明确项目机构的组织、岗位、人员及其质量责任。 (2)质量保证体系。合同签订后,监理机构应督促设备制造工厂按合同文件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有关质量责任人员及其质量职责。 合同签订后30d,监理机构应督促设备制造工厂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完成质量计划编制,并报监理机构批准。质量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目标和质量方针。 2)质量保证体系及运行网络。 3)人员及培训计划。 4)设备(包括大型工装、胎模具)计划。 5)材料准备情况。 6)主要工艺路线和流程。 7)车间、场地安排计划。 8)其他应报送材料。 (3)设备制造工艺文件。分项设备制造开工14d前,监理机构应督促制造工厂根据合同技术条款、设计图样及合同规定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完成设备制造工艺文件编制并报监理机构批准。设备制造工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艺路线,包括工艺路线中质量控制点和质量控制停止点的设置情况。 3)工艺过程卡,包括下料、坡口加工、拼装、焊接、校正及机加工等工序、工步的质量控制要求,检测方法及记录表格。 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