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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住宅设计规范-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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